开云官方入口
Baidu
ma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法律法规 >>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来源: | 日期:2024-10-12 13:25:43 | 访问:次 | 字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效力范围: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7-12-27

生效日期:2018-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 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 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pdf

Baidu
map
    Baidu
    map

  • 开云官方入口2024年—版权所有
  • Email:397438663@qq.com.cn | 管理员QQ:397438663 | 最佳分辨率:1920px * 1080px 以上 | 推荐使用IE8以上和Chrome版本浏览器
  • 京ICP备05050779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764 | 门户地址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