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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

来源: | 日期:2024-10-14 13:16:49 | 访问:次 | 字号:

发文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文  号:卫办人发〔2002〕67 号

效力范围: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2-07-10

生效日期:2002-07-10


各社会团体: 

近年来,为配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许多社会团体分别开展了不同形式的表彰活动,调动了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对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社会团体的表彰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社会团体可以围绕其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在社会团体会员内部开展表彰活动。社团开展表彰活动,须提前向卫生部备案。

二、社会团体内部开展的表彰活动应冠以社会团体本身名称,而不要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卫生部”、“卫生系统”等字样。

三、开展表彰活动的资金应以自筹为主,不要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四、社会团体内部开展表彰活动,一般不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工作,确实需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分别与其协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可视实际 情况需要自行决定参加与否。

五、社会团体如要开展全国性的表彰活动,须受卫生部委托或与卫生部有关司局联合进行,并且按照《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到卫生部年度表彰计划。

二OO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表彰活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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