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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日期:2024-10-26 11:27:39 | 访问:次 | 字号: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发改运行〔2014〕603号

效力范围: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4-05

生效日期:2014-04-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物价局,中国城市燃气协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切实推进储气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维护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强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紧迫感。随着国内天然气产量增加、进口天然气规模扩大以及管网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我国天然气产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天然气利用领域不断拓展,深入到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发电、化工等各方面。稳定供气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但是,由于城市燃气用气不均衡及北方地区冬季采暖用气大幅攀升,部分城市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巨大,加之目前储气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调峰能力不足,冬季供气紧张局面时有发生。为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必须高度重视储气设施建设,加强统筹协调,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各级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发展。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要素保障,积极落实用地、银行贷款等,加快征迁交地,确保无障碍施工。各储气设施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推进标准化施工,优化施工组织,在确保安全、质量前提下,加快在建储气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投用。

三、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承担天然气调峰和应急储备义务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各级政府要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在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包括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用气等)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

四、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

五、出台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储气设施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关系。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鼓励用气峰谷差大的地方率先实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按照我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收益。

六、加大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有关方面要优先予以支持。

七、优化项目核准程序,提高核准效率。地方投资部门要研究制定简化核准工作手续、优化核准工作程序、提高核准工作效率的具体办法,配合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优化规划选址、用地、环评、初设等环节的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八、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有关政策过程中,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九、继续执行现有支持大型储气库建设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适时扩大适用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出台鼓励政策,对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十、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增加配建有储气设施地区的资源安排,增供气量要与当地储气设施规模挂钩。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4月5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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