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入口
Baidu
map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行业政策 >> 内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石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商务部 | 日期:2024-10-26 11:45:00 | 访问:次 | 字号:

发文单位:商务部

文号:商办运函〔2015〕141号

效力范围: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5-04-17

生效日期:2015-04-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初审行为

(一)企业条件审查。省级石油流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工作,依照《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油库条件进行逐项审查,申请材料属复印件的需查看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油库现场核查。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需组织2人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现场核查申请企业油库,确认油库现场和申请材料一致,填报《油库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三)申请材料报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油库现场核查表》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申请材料需复印两份,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原件退还申请企业,复印件一份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一份报商务部。

二、规范审核和许可行为

(一)企业条件审核。商务部依照《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企业基本条件和油库条件进行逐项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材料审核单》,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商务部将视情委托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进行油库现场核查。

(二)外网公示。商务部审核通过后,将企业有关信息在商务部网站及全国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许可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商务部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

(四)证书发放。公告发布后,商务部将印制经营批准证书,统一交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发放。取证单位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可派员持当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取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传真件有效)和本人身份证,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领取证书。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审批责任意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限时办理,明确办结时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核时限;严格规范办理,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坚持透明办理,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不得在实施经营许可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或设置其他障碍。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原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年检的要求,每年组织对原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将年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年检过程中要注意查验企业材料的原件,可视情对企业及其油库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和监管,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申请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经营许可。经营企业在年检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经营企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附件:油库现场核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附件

油库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

 

油库名称

 

申报类型

 

取得油库方式

 

产权比例

 

建设类型

 

油库地址

 

油库数量及容量

油罐数量:个,总容量:万立。(其中,汽油罐数量:个,容量:万立;煤油罐数量:个,容量:万立;柴油罐数量:个,容量:万立)

油库现场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现场核查人员签名

单位

姓名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表内容由现场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的基础上据实填写。现场核查人员必须是行业主管部门的2个以上正式工作人员。

2.“申报类型”为原油仓储、原油销售、成品油仓储、成品油批发。

3.“取得油库方式”为自有或收购。

4.“产权比例”为申请企业所持油库产权的比例。

5.“建设类型”为新建、扩建、迁建、存续。

6.“油库地址”要详细到门牌号或村

关联法规: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联法规: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石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Baidu
map
    Baidu
    map

  • 开云官方入口2024年—版权所有
  • Email:397438663@qq.com.cn | 管理员QQ:397438663 | 最佳分辨率:1920px * 1080px 以上 | 推荐使用IE8以上和Chrome版本浏览器
  • 京ICP备05050779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764 | 门户地址

  • Baidu
    map